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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金額逾億 林蔚山改重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案,二審遭重判。高院今天指出,因犯罪所得逾新台幣1億元,原審計算錯誤而量刑過輕。 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6月底,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院今天改判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因犯罪金額逾1億元,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原審誤認林蔚山犯罪金額未達1億元,且未依照公司法及一般背信罪而易科罰金,且檢方上訴表示量刑過輕,尚非全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 高院表示,審酌公開上市公司因集投資大眾的資力,是社會公器,不再是個人私有財產,上市公司董事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於投資大眾及該公司員工都造成損害。 高院說,林蔚山因通達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清償能力,仍將大同公司子公司尚資公司資金融通予通達公司,並執意由子公司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個人信貸銀行利率信貸年息最低教您簡單利用線上免費諮詢公司,由尚投公司繼續為通達公司還款,濫用董事長權限的違背職務行為,損害其他股東權益。 導致尚資公司利益輸送金額達3億多元,大同公司96年至99年度依持股比率所承擔直接或間接投資尚投公司損失至少17億餘元,已嚴重損害大同公司股東及投資人的權益。 且林蔚山身為通達公司董事長,卻辦理增資不實,再因個人所需恣意挪用通達公司資金。1030813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犯罪金額逾億-林蔚山改重判-065055626--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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